甲企业在乙工厂签订买卖合同,订购一批设备用于生产,由乙工厂按照甲企业的要求生产该设备,乙工厂一直未联系甲企业,直到合同约定时间超出的第5个月。乙工厂联系甲企业要求再需支付一笔款项才可交付设备。现甲企业认为乙工厂故意抬高价格,因其销售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到法院提起诉讼,双方仍协商不一致。法院委托我公司对设备费用进行鉴定。我公司人员主要对其设备的设备名称、规格型号、生产厂家、保险情况、权属状态、工艺流程、采购合同、购置发票等进行询问、查勘,出具公平、公正的评估报告,为法院作出审判提供了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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